【重磅消息】澳洲華人需注意!中國重磅稅務新規實施!離岸信託全面納入個稅監管

中國重磅稅務新規實施!
離岸信託迎來稅務新規:持有澳洲身份,也不代表自動脫離中國納稅義務!
近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1號),首次對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信託存續期間取得收益、信託終止清算以及身份發生變化等環節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作出系統規定。
新規于2026年7月24日發布並實施。
與此同時,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還發布了配套征管公告,進一步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時間、申報表格及資料報送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對於擁有海外身份、在中國境內仍有企業、房產、投資或主要經濟利益的華人家庭來說,這項政策釋放出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離岸信託可以繼續用於資產管理和財富傳承,但不能再被簡單理解為「把資產放到境外,就與中國個人所得稅無關」。

一、拿到澳洲護照或永久居留權,不等於一定成為中國稅收非居民
過去,一些跨境家庭存在這樣的理解:「只要取得澳洲國籍或澳洲永久居留身份,設立境外信託后,信託收益就不需要再向中國申報。」
這種判斷並不准確。
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中國稅收居民,不能只看護照、簽證或永久居留身份,還要結合其住所、家庭關係、經濟利益中心、境內經營活動以及實際生活安排等因素綜合判斷。

新規明確指出: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居留權或者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個人,仍可能被判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居民個人。
換句話說,即使已經入籍澳洲或者獲得澳洲永久居留權,如果個人的主要企業、資產、收入來源和經濟利益仍集中在中國境內,仍有可能被認定為中國居民個人,並承擔相應的全球所得申報義務。(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因此,「擁有澳洲身份」與「屬於中國稅收非居民」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直接畫等號。

二、哪些安排會被納入「離岸信託」徵稅範圍?
新規所稱的離岸信託,是指依據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以及雖然不以「信託」名義設立、但實際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
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主要包括:將財產轉移給境外信託或者受託人持有、管理、運用和處分;
將財產轉入由信託或受託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
通過親屬、關聯公司、中間機構等方式轉移財產,但相關財產實際上仍由本人出資、控制或承擔風險。

納入計算的財產範圍也十分廣泛,包括股權、股票、現金、不動產、動產以及其他各類財產。(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這意味著,監管重點並不只是看法律文件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而是進一步追查:誰實際出資、誰真正控制、誰承擔風險、誰最終享受利益。
三、居民個人將資產裝入信託,可能在裝入時就產生稅款
這次新規中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是明確了「資產裝入離岸信託」的稅務處理。
居民個人將資產裝入離岸信託時,需要以資產裝入當日的市場價值,減去資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餘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邏輯可以簡單理解為: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裝入時的市場價值-資產原值-合理費用
舉例來說,某居民個人多年前以人民幣500萬元取得一家公司的股權。設立離岸信託時,該股權市場價值已經上升至人民幣2000萬元。
在不考慮其他合理費用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按照人民幣1500萬元的增值部分計算財產轉讓所得。

也就是說,即使股權只是從個人名下轉入其設立的境外家族信託,並沒有對外出售,也可能被視為一次應稅的財產轉移。(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完成申報繳稅後,相關資產的稅務原值會相應調整為裝入信託時的市場價值,以避免同一部分增值在後續環節被重複計算。

四、信託沒有分紅,也可能需要每年納稅
過去部分離岸信託採用「收益長期留存在境外、不向設立人或受益人分配」的方式,希望延遲確認個人所得稅。
新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以及該信託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實體,在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不論是否實際分配給個人,均可能由居民個人按年申報納稅。
其中:股權、房產、股票等資產轉讓產生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及其他相關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
兩類所得需要分別核算,虧損不得相互抵減;
當年發生的財產轉讓損失,不能結轉至以後年度繼續抵扣。(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居民個人已經依法申報繳納過個人所得稅的信託收益,之後真正分配到個人賬戶時,原則上不再就同一筆收益重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規定意味著,今後判斷是否產生納稅義務,不再只是看:「錢有沒有匯到個人賬戶?」
而是要看:信託及其控制的境外實體,當年是否已經產生應稅收益。

五、信託管理費、律師費等費用,不能隨意從應稅收益中扣除
離岸信託通常會產生大量運營成本,例如:受託人報酬;
信託管理費;
境外律師費;
會計及審計費;
投資顧問費;
設立及維護費用;
受託人傭金。
新規明確,信託設立和存續期間發生的受託人報酬、管理費、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運營支出,原則上不能直接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這可能導致信託報表中的實際利潤,與中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時使用的應稅所得之間存在較大差異。
因此,今後的信託賬務不能只按照境外會計或當地稅法進行處理,還需要單獨建立符合中國稅務口徑的收入、成本和資產原值記錄。
六、轉為非居民、信託終止或委託人去世,都可能觸發清算徵稅
新規不僅覆蓋信託設立和日常運營,還覆蓋整個信託生命周期。
1. 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
如果居民個人在信託存續期間轉為非居民個人,需要以身份轉換當日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減去原值后的餘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身份轉換前各年度應繳未繳的個人所得稅,也需要一併申報繳納。(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這意味著,未來計劃移居澳洲、變更稅收居民身份的人士,應當在正式改變身份前完成信託資產估值、歷年收益核算以及稅務檢查,而不是等到移民手續完成後才處理。
2. 信託終止清算
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終止時,需要對信託全部財產進行清算,並以終止時的市場價值減去資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餘額,計算清算收益。
相關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3. 委託人或相關居民個人去世
居民個人去世后,如果信託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者無人承繼,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可能需要代為完成個人所得稅申報。
如果由其他中國居民個人承繼,該信託則繼續按照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的規則進行管理和申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因此,離岸信託不能只安排法律上的繼承條款,還需要提前考慮死亡、承繼和身份變化時可能產生的稅款及現金流壓力。

七、非居民設立的信託,也不代表與中國稅務完全無關
對於真正屬於中國稅收非居民的個人,新規並不是對其全球資產統一徵稅,而是重點關注以下情況:將中國境內資產裝入離岸信託;
信託實際由中國居民個人控制;
信託向中國居民個人分配收益;
表面向非居民分配,實際上由中國居民取得、使用或控制;
信託終止時,中國居民個人取得信託財產;
信託後來轉由中國居民個人承繼。
例如,父母屬於澳洲稅收居民,並在海外設立家族信託,但信託受益人包括長期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子女。當信託向該子女分配收益時,該居民個人仍可能需要按照中國個人所得稅規定進行申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八、借款、擔保和代付費用,也可能被視為信託分配
部分信託並不會直接向受益人分紅,而是通過其他方式提供經濟利益,例如:向受益人提供長期借款;
用信託資產為受益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替受益人支付住房、教育、旅遊或生活費用;
允許受益人免費或者明顯低價使用信託房產、車輛等資產;
通過關聯公司或第三方向居民個人轉移利益;
向居民個人的親屬或其控制的企業提供經濟利益。
按照新規,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這些安排可能被視為離岸信託向中國居民個人分配收益,並按照實際取得或享有的經濟利益價值計算應稅所得。(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因此,信託和受益人之間的資金往來不能再僅僅記錄為「內部借款」或「家庭費用」,而應保留完整的合同、利率、還款記錄和商業理由。

九、多層公司和代持結構,也可能被稅務機關穿透審查
一些家族信託並不直接持有資產,而是通過多層境外公司、合夥企業、基金會或代持人持有。
新規明確,對於代持、多層境外公司以及缺乏實質經營活動的實體,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實際出資、控制和受益情況進行判斷。
境外實體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能被重點關注:被動收入占利潤總額比例較高;
沒有足夠員工或真實經營場所;
不具備與業務相匹配的財務和運營能力;
經營決策並非由該實體實際作出;
主要用於支付個人消費或持有個人資產。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組織一定比例的股權、表決權、收益權,或者在資金、經營和分配方面構成實質控制,也可能被認定為控制相關境外實體。(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因此,僅僅增加幾層境外公司,並不能天然隔離個人所得稅義務。

十、90天過渡期:部分歷史稅款可免加收滯納金
對於歷史上已經設立的離岸信託,新規設置了專門的過渡安排。
主要包括: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新規實施期間,將境內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部分歷史收益;
非居民個人設立的離岸信託向居民個人分配的部分歷史所得。
符合規定的納稅人,在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申報繳納,可以按照過渡安排不加收滯納金。

但如果超過期限仍未申報繳納,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屬於偷逃稅情形的,還可能面臨罰款。(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政策並不是說所有2023年以前或以後的信託都可以自動豁免,也不是所有歷史問題都只追溯三年。
具體追繳期間、應稅金額及是否適用過渡安排,需要結合信託設立時間、資產裝入時間、個人身份和歷年收益逐項判斷。
十一、申報時間和資料要求更加明確
根據配套征管規定,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后,一般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年度收益,也通常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年度申報。

信託終止、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或者發生特定承繼事項時,通常需要在相關事項發生后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首次申報時,可能需要提供:離岸信託協議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裝入信託的資產明細;
信託組織架構;
歷年財務報表;
運營收益及分配資料;
資產估值及原值證明;
境外納稅證明;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外文材料還可能需要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納稅人和受託人需要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十二、CRS背景下,離岸資產透明度持續提高
近年來,中國與包括澳大利亞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共同申報準則,也就是CRS,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
離岸信託、境外銀行賬戶、控股公司及相關金融資產的信息透明度正在不斷提高。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CRS主要是一套金融賬戶信息交換機制,並不是直接徵稅規則。是否需要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最終仍需根據個人稅收居民身份、所得性質、資產所在地以及新規的具體規定判斷。
因此,跨境家庭不能只考慮「賬戶是否被交換」,更重要的是核查:過去的信託設立、資產裝入、年度收益和利益分配,是否已經按照適用稅法完成申報。

十三、持有離岸信託的家庭,現在應當做什麼?
對於已經設立或者計劃設立離岸信託的人士,建議儘快開展以下工作:第一,重新判斷個人稅收居民身份
不要只依據澳洲護照、永久居留簽證或每年居住天數作判斷,還需要結合家庭、住所、工作、企業經營和主要經濟利益所在地進行綜合分析。
第二,梳理信託完整結構
列明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實際控制人,以及信託控制的所有境外公司、賬戶和資產。

第三,核查資產裝入記錄
整理每項資產的取得日期、原始成本、裝入信託日期、裝入時市場價值及相關交易文件。
第四,重新計算曆年收益
需要區分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並核查是否存在未分配收益、關聯交易、個人費用代付及信託借款。
第五,核查90天過渡安排
涉及歷史應繳未繳稅款的,應儘快判斷是否適用過渡政策,不宜等到臨近截止日期才開始準備估值和財務資料。
第六,協調中澳兩地專業意見
部分收入可能同時涉及中國個人所得稅、澳大利亞稅收居民規則、外國信託規則和境外稅款抵免,應由熟悉中澳兩地稅法的專業人士聯合評估,避免重複徵稅或遺漏申報。

離岸信託仍然具有資產隔離、家族治理和財富傳承等合法功能,但它已經不再是一個可以僅憑境外法律文件與中國個人所得稅完全切割的安排。
對於同時擁有澳洲身份、中國境內企業及跨境資產的家庭來說,此次新規最大的變化不是「離岸信託被禁止」,而是:從資產裝入、年度運營、收益分配,到身份轉換、死亡承繼和信託終止,整個生命周期都進入了更加明確的稅務申報體系。

未來進行跨境財富規劃,不能只考慮信託結構是否成立,更需要同時考慮:稅收居民身份是否準確、資產估值是否完整、歷年收益是否可追溯、境外稅款能否抵免,以及信託是否具有真實合理的商業與傳承目的。
本文僅為政策信息整理及一般性解讀,不構成中國或澳大利亞法律、稅務及投資建議。不同家庭的身份、資產結構及信託條款差異較大,實際處理前應諮詢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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