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歲老人闖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6名子女向管理方索賠13萬余元;法院:管理方無過錯,子女未盡妥善照看義務,駁回

2026年08月16日 16:23

據法治日報8月16日報道,近日,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速侵權責任糾紛案。2024年2月,唐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經瀋海高速路段,車輛於行車第三車道與行人李某某發生碰撞,事故直接造成李某某當場死亡。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劃定李某某承擔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唐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處置階段,李某某6名子女作為法定賠償權利人,從車輛承保保險公司處獲賠對應事故損失。

隨後,李某某6名子女認為涉案路段管護單位江蘇某公路管理公司未盡道路安全管理職責,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向灌雲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判令該公路管理公司賠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高速公路全線布設隔離護欄、防護網雙重實體隔離屏障,道路沿線按規範間距布設安全警示標牌,從物理阻隔、風險提示兩個維度完成標準化安全防控布設。事故發生時,李某某已82歲高齡且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6名原告作為其近親屬,未盡妥善照看、規勸管束義務,放任李某某違規闖入高速公路行車區域,系本次損害結果發生的根本原因。案涉公路管理單位履職行為合規合法,不存在侵權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灌雲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6名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說法:高速公路屬高度危險活動區域,管理者的義務是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以防止一般情況下的行人誤入,而非要求防護設施具備絕對的、無法被破壞的防禦能力。行人違規進入高速屬於重大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其近親屬未盡到監護或照看義務亦應承擔責任。對於已完全履職的管理主體,無需為民眾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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