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店老闆連殺3人,上訴稱抑鬱發作
近日,「肉店老闆殺害合伙人及顧客共3人」一案,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月31日,中國新聞周刊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王某忠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據王某忠供述,2025年9月4日,「我心煩意亂,不開心,總有想把屋子燒了的念頭。我害怕,就出來走,想自殺【相關閱讀:安樂死根本安樂不了,別宣傳了】,看見樓房,想跳樓,又找不到樓梯。」
一審判決書顯示,事發當天,王某忠到與李某共同經營的鮮肉店買肉,李某將刀遞給王某忠讓其自行割肉,情緒不佳的王某忠產生殺害之念,用刀捅刺李某脖子,持店內菜刀朝李某頭面部及脖子揮砍,致李某當場死亡。
作案后,王某忠撥打110報警,在肉店門口等待之際,看到駕車前來買肉的2名顧客,王某忠稱自己殺了人,讓二人趕快離開。見二人行動遲緩,王某忠隨即返回店鋪,持刀將2名顧客殺害。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忠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三名被害人的生命,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王某忠雖有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中國新聞周刊獲取的王某忠上訴狀顯示,其認可故意殺人罪名,但認為量刑過重。其稱自己存在坦白、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待抓捕,作案時處於抑鬱發作狀態等多項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希望二審改判死緩或無期徒刑。
在案鑒定意見證實,王某忠犯罪時雖屬抑鬱發作,但其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案證據顯示,王某忠作案時目標明確,犯意堅決,作案后反應正常,可見其作案時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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