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的職責許可權

2012年09月21日 10:10

現任:
溫家寶
70歲

上任日期:2003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領導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腦,國家政務上的最高負責人。

國務院總理的前身是「政務院總理」,是從1949年1954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下設政務院的負責人。

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后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理負責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憲法國務院賦予的職權行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制中,國務院總理屬於行政級別最高的第一級,為國家級正職正國級)。

職責許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有以下職權:

  •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1]
  •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2]
  •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 總理可用自己名義發布國務院令,用來頒布和廢止行政法規、任免特別行政區、解除戒嚴等。
  • 總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在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例如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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