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國務院調整審批項目 人民網發文政改
一,國務院公布最新一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的項目,指出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
二,人民網發表涉及政改的新政治觀的評論文章。
人民網發表署名公方彬的文章稱,不改革死路一條,為什麼政治體制改革遲遲未上路,不是懼怕民主,而是很大程度上緣于理論準備不足。沒有科學理論作指導,就不能保證正確的改革路徑。
公方彬文章《新政治觀:創新點與突破口》先發在第10期《人民論壇》雜誌,今網路媒體轉載,並起個新題目《遲遲未政改因理論準備不足非懼怕民主》,才引起關注。同期雜誌,還有《政治觀更新不能丟了馬克思主義 》《超越左右激進兩極思維》《警惕“右傾”歪理邪說》等文章。
原標題:公方彬:新政治觀 創新點與突破口
我們研究新政治觀,實質上是以世界政治生態變化為參照,對政治意識、政治主體、政治行為與政治體制、政治權力運行諸內容所作的符合時代要求的新概括、新設計
中國共產黨走過90年的歷程,期間實現了馬克思主義的兩次飛躍,第一次是毛澤東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取得中國革命的勝利,解決了民族獨立問題。第二次是鄧小平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取得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功,有效解決了民生問題。那麼,要實現馬克思主義的第三次飛躍,保證中華民族崛起於世界,保證社會主義煥發青春和活力,出路在民主政治,支點在確立新政治觀。
強調政治觀的創新與突破,並非為了去除與他人存在的差異
有一個現象在較長時間里讓人困惑,為什麼在我國經濟社會實現巨大發展的情況下,民眾的幸福指數並沒有得到相應提高,相反社會矛盾大量積聚,衝突燃點不斷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一點是政治體制改革未能跟上時代的要求。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體制較計劃經濟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在經濟體制改革已經走出很遠的情況下,政治體制改革裹足不前,必然導致錯位,進而產生矛盾和衝突,小則羈絆中國共產黨提高執政能力,影響經濟持續快速高效發展,大則危及執政。
邏輯和結論清楚,為什麼政治體制改革遲遲未上路?有人認為緣于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稍加分析便發現僅此不足以解釋現存的矛盾和問題,因為不改革死路一條,那時既得利益將喪失殆盡,故即使為了保護既得利益也不會拒絕改革。也有人認為緣于執政黨出現精神懈怠,缺少必要的勇氣和改革熱情,不敢觸及民主政治,擔心政治民主最終與權力集中的領導體制相衝突,危及執政權。初看這抓住了問題的要害,實則不然。共產黨並非天生反民主,列寧說過,沒有民主不能實現社會主義,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報告強調“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對於一個沒有自己利益且由先進分子組成的政黨,其存在的理由和強大號召力就來自反對國民黨不民主,取得勝利也是因為堅持了民主。毛澤東在《井岡山的鬥爭》一文中指出:“同樣一個兵,昨天在敵軍不勇敢,今天在紅軍很勇敢,就是民主主義的影響。”理論是清晰的,問題是考察歷史與現實,我們又不能不承認,確實出現過、甚至今天仍然存在著民主不充分的狀況。我們因民主而產生和發展,卻又因民主建設滯后導致矛盾叢生,為什麼?不是懼怕民主,而是很大程度上緣于理論準備不足。沒有科學理論作指導,就不能保證正確的改革路徑。經濟體制改革做錯了可以再選擇,政治體制改革或民主政治走錯了路幾乎沒有補救的可能。那麼當前理論準備不足主要反映在哪裡?重點在於尚未確立起現代政治觀或曰新政治觀。
研究和確立新政治觀,首先需要回答什麼是政治觀。由於不同政黨或政治制度下的國家對政治的解讀並不相同,因此政治觀也存在著差異,站在新政治觀的角度認識問題,政治是不同利益主體為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各種關係、開展的各種活動的總概括。政治觀是人們對政治的認識和判斷,具體講是對政黨、政治制度、政治活動的基本觀點和看法。我們研究新政治觀,實質上是以世界政治生態變化為參照,以中國共產黨由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為著眼點,從重新解讀和詮釋政治的本質內涵入手,對政治意識、政治主體、政治行為與政治體制、政治權力運行諸內容所作的符合時代要求的新概括、新設計。所以強調政治觀的創新和突破,並非為了去除與他人存在的差異,有差異才有特色社會主義,而是為了滿足時代要求,為了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加有力地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新政治觀:關注方向、創新點與突破口
新政治觀,一個 “新”字便指明了關注方向和創新點與突破口,同時涉及調整什麼和為什麼調整。從世界政治生態發生巨大變化、不同政治制度基礎上的政治訴求不斷拉近的情況看,冷戰結束后,世界政治生態一直處於變化中,“意識形態終結”和文明衝突理論漸成主流,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政治觀不斷調整。比如美國冷戰時期確立的四大任務之一是“消滅黃禍”(共產主義),而今著力于“把非融合性斷層國家改造為核心國家”(《五角大樓的新地圖》),而核心國家中就包括中國,這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了主義與制度之爭。這些都意味著再以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制度對抗解釋世界,已經缺少更大的說服力,尤其反映于精神領域,這種變化給我們的挑戰更為嚴峻。由於西方社會原本就沒有把政治與精神系統相聯繫,甚至對政治人物的評價傾向於負面,所謂“不讓政治家說假話相當於不讓狼吃人”,那麼冷戰結束對他們來講只是換了一種國家博弈方式,不會危及精神和信仰。我們就不同了,由於革命而把共產黨的政治及其領袖神聖化,形成了宗教信仰之外的政治信仰,這種信仰高度依賴理論的先進性,同時離不開環境氛圍的強化,所以,階級對抗越激烈,環境條件越殘酷,犧牲度越高,信仰愈堅定,這也是革命先驅甘為勞苦大眾拋頭顱灑熱血的重要原因。冷戰結束,鮮明而不可調和的階級鬥爭不再,強化信仰的環境因素消除,堅守信仰變得艱難,這就是冷戰結束對我們的挑戰大於西方的緣由,是建設新政治觀的重要推手和動因。
從中國共產黨由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價值系統發生重大改變的情況看,革命與執政差異很大,革命講的是暴力,執政強調的是平衡與妥協,革命採取的是揭示乃至激化階級矛盾,執政是消除矛盾、彌合分歧,革命時強調階級矛盾不可調和,執政時強調階層之間可以實現和諧。反映在利益方面,革命階段通過剝奪一個階級的利益來維護另一個階級的利益,執政階段必須滿足各階層、各集團的利益。革命階段為了根本目的可以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執政階段不能通過犧牲來實現,只能提供各利益體的平等博弈來調節利益,等等。如此之巨大差異,決定了以革命階段的理論來指導執政階段的行為,已經失去實踐性和可操作性。更根本的問題聚集於共產黨執政依靠誰?儘管我們習慣說依靠人民,問題在於人民一直是個政治的概念,依靠人民就存在著非人民,執政狀態下的中國已經沒有能夠構成階級的非人民,那麼對人民是否作出區分?現實看我們確實突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並且是那些“有利於執政的人群”,這一點從拆遷時的對壘即可以看出。也就是說利益關係的調整導致了黨政官員或公務員系統成為普通群眾的對立面,這些人享有的隱形福利已經讓納稅人感受到一種新的剝削產生,搞不好還造成了人民虛位、既得利益集團形成。既然癥結不難弄清,為什麼仍然坐視大量矛盾堆積?就是因為政治體制改革未能與改革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同步,制約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是政治觀未能實現突破,這也是建設新政治觀的根本原因所在。
從民眾獨立思考和求異思維能力大大增強、網路為表達民意提供更充分空間的情況看,也需要重新解讀政治以獲支撐。紀念鄧小平誕辰100周年期間,香港有媒體評價:“鄧公最大的貢獻是教會了國人如何思考。”的確,1978年的真理標準大討論,好似歐洲的啟蒙運動,讓不會思考的中國人跳出“兩個凡是”的精神桎梏,又是因為思考而推動著政治的改變,使威權政治向平民政治轉變。與此同時,新規則、新技術又把世界推入全球化時代、網媒時代。疊加作用的結果,不在於理論說了什麼,而在現實表現與理論是否一致;不在於過去曾經做出什麼,而在當下正在做什麼,甚至是否能做出什麼。美國總統奧巴馬雨中演講無人為其打傘,而我們一個20多歲的鄉鎮長卻有人為其撐傘;我們的官員公開場合大談西方社會腐朽,要求大眾愛國奉獻,私下卻用貪腐來的錢將妻兒移民西方,自己當裸官。至此,再不重新解讀政治,確立新的政治觀,就不可能以新思維建構政治體制、規範政治活動,必定失去人民群眾的支持,執政基礎隨之瓦解。這也是建立新政治觀的重要原因。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同時,要強化後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痙種Щ梗┥笈?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 124 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股份轉讓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 125 保險公估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 126 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 127 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 128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 129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 130 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53號) 電監會 131 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贈送(贈送外國人除外)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132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大城市設置專門檔案館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檔案局 133 不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具體範圍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發布) 國家檔案局 134 煙草企業非煙草專賣品中外合作事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煙草局、省級人民政府煙草行政部門 135 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境外培訓的機構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專局 136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牌號、成分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 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公布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牌號、成分名錄管理 137 設立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138 民用機場命名(更名)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6〕11號) 中國民航局 139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中國民航局授權的機構 140 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適航委任單位代表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民航局 141 航空氣象環境探測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民航局 自2012年12月31日取消 142 民航企業及機場參股審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民航局 143 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令第509號)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民航地區管理局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機場使用許可管理 144 飛機一發失效應急程序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令第509號)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民航地區管理局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機場使用許可和航空公司運行許可管理 145 民用航空器飛行教員執照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146 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教員合格證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147 沒收、追繳文物中一般文物投入流通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文物局 沒收、追繳文物除交還失主外應移交文物行政部門 148 新葯試行標準轉正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已不再受理新的新葯試行標準轉正審批申請 149 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50 第三類醫療器械中非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51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境外委託生產備案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52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認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53 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和繼承人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 國家中醫藥局 154 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55 保稅倉庫項下寄售、代銷、買斷方式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56 報關單上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57 退匯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58 轉口貿易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59 異地付匯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60 深加工結轉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61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62 異地付匯項下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63 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164 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165 特殊經濟區域內機構外匯登記變更、註銷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66 境外投資外匯資金(資產)來源審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167 企業進口預付貨款退匯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168 減持境外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所得外匯資金划轉全國社保基金備案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69 外資銀行、有外資投資入股的中資銀行外匯凈利潤匯出或者人民幣凈利潤購匯匯出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170 商用密碼產品維修指定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國家密碼局 171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人防辦 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stro 44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商務部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45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商務部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46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商務部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47 外商投資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設立審批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商務部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48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49 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 《國務院關於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0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51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以上稅務機關 區縣級稅務機關 52 煙草广告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商總局、省級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3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4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5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6 戶外廣告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地級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7 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質檢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待設備監理立法完成後,依照法規對下放到省級質監部門的相應審批權進行規範 58 氣瓶檢測機構核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質檢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9 除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大型遊樂設施管理安裝人員以外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許可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質檢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60 電力整流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質檢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61 電力調度通訊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質檢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62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質檢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63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質檢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64 電影製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製業務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廣電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65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并、合併、分立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66 小功率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廣電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67 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廣電總局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68 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地(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69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70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71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72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73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74 第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安全監管總局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 75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 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 76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77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宗教局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78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省級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79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 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80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設區的市、縣氣象主管部門 81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監會 證監會派出機構 82 證券公司變更部分業務範圍審批: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監會 證監會派出機構 83 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部分事項審批:非上市證券公司涉及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審核的增資,非上市證券公司涉及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的增資,非上市證券公司減資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監會 證監會派出機構 84 證券公司變更章程重要條款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監會 證監 民用航空油料企業安全運營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民航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 109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二級、三級文物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文物局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110 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111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12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13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14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15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以下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人防辦 省級人防辦 116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以下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人防辦 省級人防辦 117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地方殘聯 縣級殘聯
(二)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原審批部門
調整后審批部門
備註
1 地方糧庫划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農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審批時徵求財政部、農業部的意見 2 “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批時徵求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的意見 3 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科技部、衛生部 科技部 科技部審批時徵求衛生部意見 4 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民銀行、財政部 人民銀行 5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股權方案和協議審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財政部、國資委、人民銀行 財政部、國資委 6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保監會 7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保監會 8 電力行業標準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 國家能源局 9 放射性藥品經營審批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防科工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批時徵求國防科工局的意見
(三)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合併后
項目名稱
備註
1 虧損補貼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財政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併入“財政補助、補貼事項審批” 2 水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3 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4 因施工作業需要搬遷、拆除漁業航標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國務院令第187號)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 併入“漁業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5 保稅區內生產、加工的黃金製品內銷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民銀行 併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審批” 6 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露天佛像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國家宗教局 併入“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7 進口藥品註冊證書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進口藥品註冊 8 進口藥品再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9 變更進口藥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0 藥物臨床試驗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產藥品註冊 11 新葯證書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2 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生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3 國產藥品再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4 變更研製新葯、生產藥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5 港澳台醫藥產品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港澳台醫藥產品註冊 16 港澳台醫藥產品再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7 變更港澳台醫藥產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來源:阿波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