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迷盜墓小說,余某才效仿小說情節組織盜墓,獲刑12年

2026年10月11日 12:49

余某才因沉迷盜墓類小說,效仿書中情節自學盜墓方法,起意並糾集多人盜掘珍貴文物獲刑。

10月10日,為依法打擊、有效防範文物犯罪,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範引領作用,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精選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6個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值得關注的是,在上述「余某才盜掘古墓葬案」中,最高法明確,對效仿盜墓小說情節組織盜掘古墓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顯示,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盜墓小說,自學盜墓技術,購買盜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余某才與他人兩次商定共同盜掘古墓葬,攜帶工具前往湖北省棗陽市興隆鎮某村、吳店鎮某村,單獨或夥同他人尋找、確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盜得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

經鑒定,被盜的兩座墓葬均為東周時期古墓葬,位於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郭家廟墓群保護範圍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價值;盜得的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均為春秋時期文物,其中三級以上文物22件。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才夥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被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據此,法院於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余某才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盜掘類犯罪系主要的源頭性文物犯罪,不僅直接破壞了文物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還會引發倒賣、走私等後續文物犯罪,因此刑法設置了更為嚴厲的刑罰。盜墓小說屬於文學演繹創作,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均進行了大量誇張、幻想化加工,與現實中法定合規的考古勘探等文物保護工作有著本質區別。行為人擅自進行鑽探等探墓行為及挖掘、爆破等盜掘行為的,均可能構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中被告人余某才沉迷盜墓小說內容,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關要求,自學盜墓技術,效仿盜墓小說情節,起意並糾集多人盜掘湖北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珍貴文物,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最高法認為,余某才雖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但犯罪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嚴厲打擊、嚴肅懲處源頭性文物犯罪的原則。案例也警示廣大群眾,文物保護的法律底線不容觸碰,對盜墓題材文學作品要有正確的認知,不能將之作為實施犯罪的「教科書」,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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