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裂 | 王星的噩夢還沒結束!被逼借下網貸,獲救后還得自己還
前言
10月13日,演員王星被脅迫借下的網貸該不該還,衝上熱搜。
這場討論之所以讓人揪心,是因為王星早已獲救回國,可那段經歷留下的債務,卻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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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最難的不是還錢
據《時代周報》10月14日報道,王星在緬甸電詐園區被控制期間,
被迫在多個網貸平台借款,相關報道披露的金額為17.8萬元,錢款落入犯罪團伙手中,債務卻完完整整掛在名下。
每月四千多,連還三年。

收入不穩時還得找女友周轉,買房和婚期都往後推了。
網友爭論的焦點很直接:人是被綁架的,錢是被搶走的,借款也是被逼著辦的,為什麼最後還要自己還?
法律上並不是沒有辦法。
但受害者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借款確實是在脅迫之下發生的。
園區里手機被收、人身被控,拿什麼證明刷臉的時候有Q指著?
而且,受脅迫方行使撤銷權,原則上需要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就形成了一個矛盾:法律允許受害者維權,但受害者剛剛經歷綁架、恐嚇和營救,可能還要重新收集證據、聯繫平台、諮詢律師,甚至打官司。
對於經濟條件有限的人來說,這些成本本身就可能讓人望而卻步。
打官司要舉證要時間,但徵信污點不會等法院判決。
不還錢徵信先爛,還了錢又可能被平台說成「對債務的認可」,反過來削弱撤銷合同的基礎。
這不是選擇題,是死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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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環境看,答案可能完全不同
澳洲也處理過大量脅迫借貸和身份盜用的案子,但思路有一個關鍵差別:不把舉證壓力全甩給受害者。
澳洲有一套專門的金融投訴機制AFCA(澳大利亞金融投訴局),免費向消費者開放,裁決對金融公司有約束力。

2026年3月12日起,AFCA進一步擴大了管轄權,可以調查詐騙者未經同意以消費者名義開設賬戶或信貸設施的投訴。
而且即便投訴人不是那家銀行的客戶,也可以提出投訴。
這意味著,資金流向涉及的每一家銀行都可能被納入調查,而不僅僅是受害者自己開戶的那家。
此前,AFCA處理過一起跟脅迫借貸相關的投訴。
一名女性在前伴侶的脅迫下承擔了汽車貸款,兩人分開后對方把車帶走,貸款還款壓力卻繼續留在她身上。
她向AFCA投訴信用記錄問題,AFCA審查后認為相關機構應當刪除她信用檔案中的不良還款記錄。
這個案例和王星的跨境綁架處境不同,但都說明了一個問題:當借款背後存在脅迫、經濟控制等情況時,金融糾紛不該按普通逾期貸款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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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受害者獨自承擔全部證明成本
更關鍵的是「負責任放貸義務」。
澳洲《國家消費者信貸保護法》要求貸款機構在放款前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合理調查,評估貸款是否不適合該消費者。
如果平台在審核中忽視了明顯的風險信號,消費者可以據此投訴,甚至主張合同無效。

國家法律援助組織曾向政府提交建議,明確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免除金融虐待受害者的消費信貸債務——前提是受害者沒有從貸款中獲得任何利益,且金融機構未能履行負責任的放貸義務,相關貸款記錄也應從信用報告中移除。
這裏面的核心邏輯差異很明顯:王星那筆貸款,17.8萬元直接轉入境外涉詐賬戶,這種異常到不能再異常的交易特徵,放在哪套風控系統里都該被攔下來。
但平台沒攔。
放款時形同虛設,追債時鐵面無私。

澳洲的做法是把這個責任前置到平台身上——你放款時沒把住關,後果不該由受害者一個人扛。
澳洲的機制當然也不完美。
它同樣需要受害者主動提出投訴、保存證據、走完申訴程序。
但至少,它提供了一個正式的申訴通道,而不是讓被脅迫的人只能在催收電話的轟炸下自己想辦法。
回到王星的問題。
刑事追責和民事救濟之間那道裂縫,才是真正需要補上的地方。
王星的遭遇再次引發熱議,說明大家關心的不只是犯罪分子能否受到懲罰,還有受害者能否真正回到正常生活。

對普通人來說,境外工作邀約、免費機票、包辦住宿等條件,看起來可能是機會,也可能是犯罪分子設計的誘餌。
出發前核實招聘者身份、確認工作地點、將行程告訴家人,仍然非常重要。
而對於已經遭遇犯罪的人來說,獲救只是第一步。
受害者回來之後面對的那張分期賬單,同樣需要有人管。
打擊電詐,不能只把犯罪分子抓回來就算完成任務。
真正的保護,還包括讓受害者不再為別人犯下的罪行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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