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被女兒趕出家門,在樓道睡了近1年,吃喝拉撒全在那,吃的是「像狗食一樣的糊糊」,還半夜喊叫;居委:涉房產、退休金、親情糾紛

九旬老人被女兒趕出家門,在樓道睡了近1年,吃喝拉撒全在那,吃的是「像狗食一樣的糊糊」,還半夜喊叫;居委:涉房產、退休金、親情糾紛
九旬老太有家難回,被女兒趕出家門,吃住只能在樓道里,已持續10個月。居委、公安已介入,仍難以解決子女贍養老人問題。
從今年1月起,上海長寧區新涇五村小區里,一住戶把九旬老母安置在樓道內,老人吃喝拉撒睡全在樓道里。
接到居民投訴后,有記者來到現場探訪,剛踏進二樓就聞到一股異味,樓道的門廊前還掛著幾件衣服,地上擺有臉盆、熱水瓶等生活用品。


據了解,這名90歲的老人是該樓住戶史女士的母親,從今年1月起,老人就生活在樓道內,睡覺就蜷縮在一張輪椅上,蓋一床薄被。可能由於精神狀態不好,老人經常半夜喊叫,給鄰居帶來不少困擾。因老人吃住在樓道里所造成的環境問題,鄰居曾與史女士發生過激烈衝突,后在民警的允許下,有鄰居安裝了監控發現,老人有時想回家,但被她的女兒史女士攔在門外。


有鄰居形容史女士給母親送的吃食是「像狗食一樣的糊糊」,鄰居們擔心老人身體狀況,曾經勸說史女士善待老人,但對方置若罔聞。

記者找到老人的女兒史女士,她說,因為母親半夜總是喊叫,影響自己休息,才把母親安置在樓道里。

據了解,史女士還有兩個妹妹,交談中她不斷強調,母親對房產分配不公。史女士說:「老人以前把房子賣掉了,沒地方住了,(兩個妹妹)先把老太太騙到神經病醫院再交易房產,老三錢拿掉,對老太太管也不管,問她107萬拿回來,我要拿這個錢還我在啟東的房貸的,老太太又沒有文化,我幫她出頭呀。」

據屬地居民區工作人員了解,史女士的母親姓韓,戶籍地為奉賢區西渡街道,育有3位女兒。史女士為大女兒,此前老人一直居住于奉賢,老人的房產被二女兒、三女兒交易買賣。今年1月,史女士找到母親帶回身邊居住。老人的二女兒和三女兒表示,變賣房產是經過母親同意的,否則無法交易。居委也就此事與老人進行過核實,但老人表述模糊,沒有正面回答。

據了解,史女士目前居住的新涇五村的房產是前夫所有,她自己一套啟東的房產是貸款購置的,還款問題造成銀行卡凍結,現在所有開銷來源就是她母親的4900餘元退休工資。

居委會工作人員介紹,今年1月,關注到老人的生活情況后,屬地一方面做好樓道清潔工作,並派安保人員定期巡查,確保老人安全。同步,屬地也聯合社區民警,聯繫老人的其他兩位女兒,雙方均表示願意照護母親,但一說到當面協商,兩姐妹都表示不願來小區與大姐當面接觸。不久前,他們也已將情況上報至長寧區民政局。同時,也請教了司法所,司法所的建議是最好是由鄰居進行司法訴訟,訴訟老人女兒的行為構成對公共部位佔用。
但鄰居並不認同這個做法。「居委希望我們打民事官司,我們希望是公職介入,並不是說我一個鄰居的力量去把這件事情給解決掉。」


據記者從社區民警處了解,史女士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礙,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不過,史女士與母親韓阿婆實際的精神情況不明。
所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指的是行為人因年齡、精神狀況或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在實施危害行為時,雖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人有所減弱的一種中間狀態。

法律人士認為,史女士目前的做法做法還不能構成遺棄罪,但卻存在照護失職的情況。居委會可以通過三所聯動律師,委託律師事務所對老人及其大女兒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老人需要確定監護人。可以通過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是長期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居委會,或者通過法院來指定她的二女兒或者小女兒來對她進行監護。
律師建議,居委會等屬地部門應督促子女履行贍養照護義務,同時聽取老人對養老的想法,總而言之,不應把照料老人責任推卸給社會。眼下天氣漸寒,屬地可先將老人安置在臨時過渡場所,後續再依法向家屬追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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