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自家車位被出租!$200一周!澳洲房東懷疑租客賺差價:想趕人
最近,一位澳洲房東在網上求助,稱自己在悉尼Bondi有一套帶獨立車位的一居室公寓出租。
房東表示,自己一直覺得對租客不錯,長期將周租維持在750澳元,認為這個價格已經比較優惠。
沒想到,最近刷Facebook時,竟然看見有人在出租自家公寓的車位:每周200澳元!


房東隨後到現場查看,發現車位上確實停著一輛車。由於知道租客平時不開車,房東懷疑,對方把車位轉租了出去。
這讓房東越想越不是滋味:房租一直沒捨得多收,租客卻拿著配套車位賺起了錢?
於是,房東提出了一個問題:不想再租給他們了,
能讓他們搬走嗎?

先別急著趕人,得把事情查清楚
針對這位房東的情況,律師指出,租客轉租前,原則上需要獲得房東的書面同意。
如果車位屬於租賃合同涵蓋的範圍,租客讓別人付費使用,可能涉及部分轉租。
但這裏要注意:具體算不算轉租,還得看租客和停車者之間究竟作了什麼安排。
Facebook上的廣告,加上一輛陌生車輛,確實值得進一步了解,但不能僅憑這兩點就直接認定違約、要求對方搬家。
房東可以先保存廣告截圖及相關證據,再以書面形式詢問租客,要求說明車位的使用情況。

就算確認違規,也不代表一定能趕走
按照文中律師的解釋,如果確認租客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轉租,可能構成違反租約。但租客違約和房東一定能終止租約,並不能直接畫等號。
如果租客收到正式終止通知后仍不搬離,房東需要向新州民事與行政仲裁庭(NCAT)申請相關命令。
仲裁庭除了判斷有沒有違約,還會考慮:問題到底有多嚴重?租客此前的表現如何?有沒有及時糾正?
比如,租客馬上撤下廣告、結束停車安排,並承諾不再發生,仲裁庭就可能認為,沒有必要因此終止租約。

覺得被佔便宜,
也不能直接成為趕人的理由
房東的心情不難理解,但「房租已經很優惠」「感覺對方辜負了信任」,本身並不是法定的終止租約理由。
文中律師還提醒,自2025年5月19日起,新州已取消房東無理由終止租約的規定。無論是固定期限還是周期性租約,都需要有法律認可的理由。
另外,如果租客事先提出申請,只轉租部分空間,自己仍繼續住在房內,房東也不能無理拒絕,具體還得看實際情況。
所以,這位房東眼下最該做的,是先留證、再溝通。

如果查明確實存在未經許可的轉租,又希望進一步終止租約,應先尋求專業意見,確保通知和程序符合要求。
畢竟,氣歸氣,處理租賃糾紛還是得按規矩來。換作是你,租客把不用的車位租出去賺錢,你覺得可以接受,還是必須先徵得房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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